自己给自己租房,补税2.65亿!增值税法里究竟有多少“视同销售”的陷阱?
健之佳(605266)昨晚公告,补缴2021—2023年税款及滞纳金约2.65亿元,前三季度归母净利由盈转亏。
原因很荒诞:总部统一为连锁药店租房、签合同、拿发票,门店独立申报增值税。税务机关认定总部无偿提供租赁服务,构成视同销售!
但2026年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这条规则变了!
旧规:无偿提供服务,原则上视同销售。
新法:删除无偿提供服务这一项,原则上不再征这笔视同销售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进项税仍可抵扣。
注意三个边界:
① 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仍可能视同应税交易。
② 总分机构分别纳税原则没变,统一核算不等于汇总纳税。
③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及关联交易定价风险仍需分别判断。
但我更想谈谈视同销售背后的征管理念。
什么叫视同销售?明明没卖,法律却假定你卖了,并据此征税。
为什么?为了防止税基流失,堵住无偿转移、内部调拨可能留下的税收漏洞。
过去有多夸张?一个老板从自己的仓库往另一个仓库搬货,税务顾问都可能提醒:注意!跨县市移送用于销售,可能构成视同销售!
一家企业正常经营,恨不得每挪动一件货物、每提供一次内部服务,都要先问税务顾问。(想不想骂娘)
但税收征管不能只考虑堵漏洞,还要考虑企业正常经营的成本。
为了防止有人从手指缝里漏税,难道就要把整只手攥成拳头?
2026年取消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
但这家上市公司还是没有逃过旧法的捶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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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避免无偿使用房产」
上一篇讲健之佳2.65亿元补税。2026年新《增值税法》取消了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很多老板可能松了一口气。
但千万别以为无偿使用房产从此没风险了。
集团统一租房,免费给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自有房产,免费给分公司使用;老板、配偶、父母名下的房子,免费给公司办公。
这些安排太常见了。可是增值税之外,还有三道关。
① 企业所得税:先分清积极收入与被动收入。
这是一个很有用的分析框架。
卖钢材、卖汽车,是企业主营经营活动形成的积极收入;一家钢材企业偶尔出租闲置房产、取得利息,则更接近被动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货物、财产、劳务在特定用途下的视同销售,但没有规定所有无偿出租、无偿借贷都必须核定收入。
因此,非主营、非经营性无偿安排存在抗辩空间,但不能简单理解为被动收入一律不调整。
② 不视同销售,还有关联交易调整。
税总2017年第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交易未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但这不等于费用就能随便扣!
母公司无偿给子公司使用房产,自己承担租金或折旧,如果无法证明与自身取得收入相关,仍可能面临税前扣除争议。
③ 房产税:不收房租,也可能照样缴税。
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由使用方依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母公司自有房产给子公司,与总公司房产给分公司,法律关系并不一样,不能机械套用同一种处理。
老板个人、配偶、父母的房产无偿给公司使用,也不能当然沿用个人自住房屋的免税待遇。
最麻烦的是:房产原值、折旧、租赁发票、费用扣除、房土两税申报,可能相互交叉核验。
一个本来想省事的无偿安排,最后反而把税务关系搞复杂了。
尽量避免无偿使用房产,不是因为无偿本身违法,而是因为“没有收钱”,不等于“没有税务后果”。
尤其是民营企业,老板的财产、家属的财产、公司的财产,最好从一开始就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