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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乱收费名目及查处依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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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及依据汇总

 

 

1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违规条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处罚依据:涉嫌存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违法行为
2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捆绑收费的行为,比如:对非强制安装燃气报警器的场所指定购买并安装报警器,指定用户购买自闭阀、燃气灶具和热水器等产品,指定用户购买燃气保险;违规条款:《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八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一)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难以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处罚依据:涉嫌存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违法行为
3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收取本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违规条款:国办函〔2020〕129号、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中明确清理取消的不合理收费规定,构成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令)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处罚依据: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违法所得自2021年3 月1日起计算 。
4违规条款: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国办函〔2020〕129号、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中明确清理取消的不合理收费规定,构成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令)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处罚依据: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违法所得自2021年3月1日计算。
5向用户收取供气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因用户自身需求委托安装的除外),其中需要关注在新装工商业项目中,为计量表设置防护箱而向用户收取费用的行为。违规条款: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条第六项“其他各类收费” 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中明确清理取消的不合理收费规定,构成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依据: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违法所得自2021年3月1日计算。
6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违规条款: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条第六项“其他各类收费” 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中明确清理取消的不合理收费规定,构成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依据: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违法所得自2021年3月1日计算。
7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违规条款: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条第六项“其他各类收费” 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中明确清理取消的不合理收费规定,构成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依据: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违法所得自2021年3月1日计算。
8燃气企业对燃气表后至燃具前,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行为。违规条款: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条第六项“其他各类收费” 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中明确清理取消的不合理收费规定,构成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依据: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违法所得自2021年3月1日计算。
9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违规条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处罚依据:一是收费主体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依国办发〔 2006 〕 100号有关规定,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 (八)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的其他不正 当价格行为,按照 《价格法》第四十条予以处理,违法所得自2019 年1月1日起计算 。二是收费主体为第三方施工公司,如用户可自由选择施工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将应 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的责令施工单位退还用户 费用,相关建设费 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 热企业承担。如存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指定施工问题,建议移交反垄断核查处理。
10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违规条款: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依据: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按照 《价格法》第四十条予以处理。
11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违规条款: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依据: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按照 《价格法》第四十条予以处理。
12对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在燃气费用之外,以燃气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违规条款: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依据: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按照 《价格法》第四十条予以处理。
13燃气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违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理。
14在施工过程中高套工程安装定额项目收费的行为。主要包括:在设计和预算中,虚增管材、管件、土方等工程量,利用包干价合同多收取用户费用的行为;在设计和预算中,对PE管、钢管等主材选用大口径、高规格的材料收取费用,在施工过程中改为小口径、低规格材料,变相多收用户费用的行为;以设计费、监理费、探伤检测、设备安装等名目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行为;在预算包干费用中计取“二次转运及吊车费”、“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施工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费”等项目,实际施工中不存在相关情况,没有见证资料的行为;计取工程管理费、措施费、利润等费用中,违反国家工程定额相关规定标准的行为。《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的地方,工程安装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5以预算价作为合同金额并包干结算的安装工程,在预算中收取不可预见费或暂列费,在工程完工后没有该项费用的具体支出清单,也没有与用户的结算过程,不可预见费或暂列费未退还用户的行为。
16在燃气工程安装项目中,燃气企业以成套设备为单位进行报警器采购,却拆分为控制器和探头在预算中独立计价收费,大幅提高报警器价格;涉嫌利用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的行为。将报警器安装打包交给报警器安装公司后(含人工、调试及安装所需配件材料),在预算中又向用户收取报警器安装配件材料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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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依据

如果搜索不到相关文件,请关注后!私信发给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10《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1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4 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12《中央定价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

13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14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

1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

1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化肥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350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387号)

20《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型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1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

22《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

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2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

2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

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北段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20〕297号)

2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20〕567号)

2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

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

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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